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国内外都在抓紧进行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立法执法行动,完善相关政策规范。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规定在人格权保护一章,并对两者的界定和区分进行了规定。
法妞网友咨询: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别有哪些?
祁铈程律师解答: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权利主体的核心目的在于“不愿为人知晓”和“生活安宁”,即隐私的核心是“私密性”,即信息主体不想让外界知悉这些空间、获得的信息,即使有些信息并不属于他的个人信息,甚至只是一种物理空间(私人活动所覆盖的范围)。
个人信息则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核心是“可识别性”,即该等信息可直接或结合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行权目的多在于想要积极管理已授权第三人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否属于是其个人信息,则是相对偏客观事实的认定。
祁铈程律师补充:
隐私权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私密活动和私密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除了私密信息外,还有公开信息。隐私权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对公民的私生活的非法侵扰,而个人信息的保护目的在于防止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利用。隐私权是人格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权利。而个人信息还不能称之为权利,只是一种权益,包括了精神权益和经济权益。因此,在保护标准上,对隐私权的保护通常也高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具有较大主观性,不同的人对隐私的理解和感受不同,保护需求也常常因人而异;而个人信息则具有客观性,保护标准相对较易量化和统一。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防御性,侧重于在危害发生时排除妨害;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则相对具有积极性,重在对当代个人信息所处的生态和趋势进行干预,阻止非法收集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