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置”这个词在汉语词典里的释义:违反事物应有的顺序。在“举证责任倒置”语境里的“倒置”,是指原本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中的环境污染之诉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有何规定?
祁铈程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是也要考虑证据距离。所谓证据距离,就是考虑证据的存在距离哪一方当事人更近。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如:环境污染诉讼,劳动争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诉讼)证据及必要的科技知识往往集中在作为加害方的被告手里,作为原告的被害方经常面临举证困难的处境。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有时候会带来适用规则过于机械或僵硬的副作用,可能引起裁判结果不公平。于是将原本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规则的例外。
祁铈程律师补充:
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目前我国采取法定主义。即根据上述规定,就某一诉讼案件而言,将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对应的待证事实分类后,就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换言之,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此法官没有裁量权。举证责任倒置也属于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然得有明确规定才行。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在举证上的能力和手段,以求达到诉讼公平的效果,诉讼法上就设计出了举证责任减轻的技术或方法,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证明妨碍、拟制自认等。
理解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有四个要点:①享有倒置举证诉讼利益的通常是难以举证的一方;②其本质是一方当事人对利己事实主张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担证伪的责任;③被倒置举证的待证事实属于使诉讼请求正当化的组成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事实;④已为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