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近几年流行的在民间借贷领域的非法行为的通称。“套路贷”的本质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假借民间借贷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统称。行为人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请急于贷款的借款人入瓮,一旦“上钩入套”,就会采用各种方式威逼利诱或软硬兼施获取借款人财物,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法妞网友咨询:
“套路贷”涉嫌哪些罪名?
祁铈程律师解答:
在“套路贷”违法犯罪中包含有多种犯罪,主要有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等。“套路贷”通常有如下的套路:第一步,寻找放贷的目标客户。第二步,签订“阴阳合同”、伪造虚假的银行流水。第三步,恶意制造手段让借款人“违约”。第四步,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些“套路”,看似环环相扣,比较复杂,然究其要点,无非是在民间借贷行为中,设置了圈套和陷阱,使用了欺骗、敲诈、威胁或各种“软暴力”的手段,牟取高额、超高额的非法利益。
“套路贷”就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了,而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人也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保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套路贷”应当以刑法对其加以规制,予以打击。
祁铈程律师补充:
对于“套路贷”刑事案件,可以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进行刑事追诉,构成数罪的,以上述数个罪名数罪并罚。
对“套路贷”犯罪案件刑事法律的适用,要严格坚守罪责刑相适应、侵犯法益数量、种类、罪名评价范围等原则进行处理,以实现对行为人行为的全面、准确法律评价。总体而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债权完毕,行为人即成立相关犯罪,后续的实现债权行为是前期设立债权行为的自然延伸,如果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在相对人、标的同一的情况下,对行为人以设立债权涉及的有关罪名进行认定处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