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系抵押权人的权利之一,我国《民法典》与《物权法》皆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的问题,实务上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
法妞网友咨询:
关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
祁铈程律师解答: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又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祁铈程律师补充: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了约定设定抵押权的合同,但是因为不具备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条件,所以双方约定通过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形式来保障债权人在将来条件具备时能够取得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裁判观点不一致,既有支持的案例,也有不支持的案例。
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包括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抵押权人主张其对案涉争议的房屋租金享有抵押权并据此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在建工程的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未售出的不动产。在案涉房产抵押不能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借款抵押合同》来设定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抵押权人就案涉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抵押权人在最高额抵押期限和范围内发放贷款前知道案涉抵押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案涉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