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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质权应当如何设立?
祁铈程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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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传统质物存在折价贬值、储存保管不便、交易成本过高等众多缺陷,导致金钱出质成为了现下较为主流的出质方式。

  法妞网友咨询:

  金钱质权应当如何设立?

  祁铈程律师解答:

  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有权一样,其客体均为物。自罗马法以来,近现代民法均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金钱,作为一种十分常见、重要且较为特殊的物,当然属于动产。在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出质的情况下,可作为动产质权的客体。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银行账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分户,参照前款规定处理。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并非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或者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主张就保证金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主张权利。

  祁铈程律师补充:

   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对金钱质押的理解应掌握如下几点:一、金钱质押的形式从“特户”、“封金”、“保证金”统一为“保证金”。读者不必再为如何区分“账户质押”、“金钱质押”还是“保证金”而烦恼。二、如何判定有效的金钱质权应考虑的决不仅仅是账户金额是否变化的问题,而应全面考虑如下要素:1、合法有效的质押协议。2、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或者按新的表述,“专门化”。3、金钱质物移交占有。4、对金钱质物的持续占有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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